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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方法出台 有力支撑碳排放双控制度落地实施!
发布时间:2026-06-03        浏览次数:16        返回列表

2026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局五部门联合印发《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发改能源〔2026〕622号),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这是我国首个全国统一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规则,标志着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从此有了统一"标尺",直接打通"电—证—碳"数据链条,为碳排放双控制度提供关键数据底座。


一、为什么必须出台

现实痛点具体表现
核算规则不统一省级按行政区域统计,地市和用户层面长期缺失方法
政策口径不衔接电能量交易、绿证交易、碳排放核算三套规则各自为政,认定结果矛盾
数据基础薄弱我国95%的非化石能源消费以电力形式实现,但"每度电里多少是绿色的"长期算不清

我国电力行业碳排放占全国总量40%以上,电力消费间接碳排放核算是碳排放核算的关键环节。截至2025年底,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总装机61%,发电量达4.47万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42.9%。规模越大,核算精度要求越高。


二、核心框架:"三种认定方式"

认定方式适用场景示例
物理认定物理界面清晰的场景屋顶光伏自发自用、绿电直连项目自用电量、发电项目厂用电
交易认定通过市场交易获取电能量交易(含绿电交易)+ 绿证交易
分摊认定前两者未覆盖的剩余电量省间分摊、省内分摊,确保核算完整性

关键规则:同一层面、每度电只用一种方式、只认定给一个主体,不同层级不叠加,从规则上杜绝重复核算。


三、三级核算体系

层级核算构成认定方式侧重
省级本省非化石能源发电量 + 省间交易认定量 + 省间分摊量物理为主,交易认定为补充
地市级本地用户物理认定 + 交易认定 + 省内分摊量以绿证、绿电交易为核心
电力用户自身物理认定 + 绿证/绿电交易认定 + 省内分摊量绿证是关键凭证

核电特殊规则:各级层面均以电能量交易为依据,不适用绿证。


四、绿证:从"纸面凭证"变"硬通货"——最大制度突破

这是本次《指南》最核心的变化:

  • 绿证核销量直接作为非化石电力消费认定依据,按绿证对应电量的生产时间计入相应核算年度

  • 鼓励"随用随购、随购随销"

  • 地市和用户层面非化石能源消费核算的依据主要是绿证(除核电与物理认定外)

  • 省间绿证交易纳入省级核算;地市和用户也可使用,但须满足各自认定上限

层级交易认定上限
省级≤ 全部受入(送出)电量 − 跨省跨区通道配套化石能源项目交易电量
地市≤ 本地所有电力用户总下网电量
用户≤ 自身下网电量

设上限的核心目的:防止某省通过大量购买绿证,把受入的化石能源电量全部"置换"为非化石能源,导致碳考核失真。


五、与碳达峰的直接关联

碳达峰目标(2030年前达峰)    ↓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十五五"全面实施)    ↓
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需要数据底座)
    ↓电力消费间接碳排放核算(占全国碳排放40%+)    ↓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精准拆分(95%的非化石能源消费是电力)    ↓《指南》→ 打通"电—证—碳"链条

2026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确立"5项控制指标+9项支撑指标",其中"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是5项控制指标之一。《指南》正是服务这一考核办法的基础性制度。


六、对企业的直接影响

事项要求
绿证时效必须当年核发当年核销,只有当年生产+当年核销的绿证才能同时满足认定与核算要求
采购上限省外绿证超过省间认定上限的部分,无法纳入核算
省内绿证认定上限为常规电能量交易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规模
合规建议关注所在省区"认定上限"披露信息,合理安排采购总量和进度

购买绿证用于ESG披露、供应链声明等单一场景,可正常采购,不受核算上限约束。


七、落地安排

事项安排
核算周期试行期间按年核算,后续探索缩短
责任主体省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地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用户:由省级研究明确
近期重点完善绿证核发和交易系统功能,支撑各层级核算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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