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印发的《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目的: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等。
定义: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投资主体: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等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项目分类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三、上网模式
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选择将全部发电量上网销售。
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全部由项目业主自行使用,不上网销售。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优先满足项目业主自用,剩余电量上网销售。其中,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度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需提前设置防逆流设施;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上网比例有关规定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相同。
四、备案管理
备案原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备案方式: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备案要求: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五、行业管理与监督
行业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省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规模,并动态调整。
电网接入: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
监督与检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未备案私自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监督,电网企业应加强已备案但对未经电网企业受理私自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监督。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六、其他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各地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
保障安全生产:有关主管部门推动本省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开发建设和运行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