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征集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新能源供热和光伏发电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给予30%的资金支持,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新能源供热项目支持政策
支持范围
涵盖多种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地热能利用: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
再生能源供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
其他清洁供热:生物质供热、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城镇集中式空气源热泵。
综合能源系统: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及创新应用新技术。
支持内容
包括新能源供热系统的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与综合能源站同步建设的储能和光伏系统、智能控制监测系统等。支持比例
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
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
装机占比在30%至60%(不含)的,给予20%的资金支持。
新建及改扩建项目:
新技术应用及多能耦合项目:
二、光伏发电项目支持政策
支持范围
包括以下三类项目:结合关停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基础设施、老旧小区、公共机构、市级重点工程等整体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项目总体规模不小于1兆瓦。
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
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等。
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
整体实施类:
生态融合类:
支持内容
包括光伏组件及必要的安装辅助系统、逆变器、汇流箱等配电系统。支持比例
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30%的资金支持。
整体实施类项目:给予不高于20%的资金支持。
生态融合类项目:给予不高于10%的资金支持。
三、申报条件与要求
基本条件
项目建设地点需在本市范围内,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及市区两级规划布局,满足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绿色转型、城市更新等相关要求。
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并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新能源供热项目需已完工、试运行,且投资完成率未超过80%;光伏发电项目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并网,且截至资金批复前尚未并网。
资金与信用要求
项目资金拼盘应完整闭合,各渠道资金相加应等于总投资,且资金结构相对合理。
申报项目需符合本市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范围和资金投向,项目主体应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未享受其他市级补贴。
项目主体应无严重失信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信息准确性要求
资金申请文件中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等需与项目核准(备案)等文件保持一致。
需确保在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填报的项目信息与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一致。
四、申报流程与时间节点
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
申报材料
新能源供热项目:需提供有效的规划和用地意见、项目立项文件、资金申请报告方案(达可研深度)、《申报项目信息表》。
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技术方案、《申报项目信息表》。
报送方式
申报单位需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和电子版材料统一报送至属地发展改革委。
评估审核与公示
属地发展改革委将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指导项目单位完成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录入工作。
2025年7月18日前,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将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开展预审,确定拟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项目清单。
符合要求的项目将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