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占比不得低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连续2年自用比例不达标则强制转为全部自用。大型工商业项目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山东:
未选择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的新能源项目,若光伏上网电量小于发电量的15%,则全部上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结算。
河北:
2024年开展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入市试点,按上网电量的20%入市。202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并网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按一定比例进入市场,7月1日起全部存量10千伏及以上项目按一定比例入市。2026年1月1日以后首次并网的10千伏以下项目须进入市场,参与市场模式、入市比例与10千伏及以上项目相同。2027年1月1日起,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全面进入市场,入市比例逐步扩大至与集中式新能源一致。
广东:
一般工商业光伏暂不强制自发自用比例,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利用既有农村道路、公共停车场、农业种植养殖设施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如全额上网或需新建、改造供电线路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
江苏:
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适时明确具体比例。
四川、河南、北京、上海、浙江、湖南、湖北、福建、安徽、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山西、江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广西、新疆、西藏、海南、重庆、天津:
这些省份的搜索结果中未明确提及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比例的具体规定,可能未出台相关政策或政策未公开。
各省对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比例的规定
根据公开政策文件,目前宁夏、山东、河北、广东、江苏等省份对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比例有明确规定,其他省份暂未出台相关政策或未公开具体比例。以下是各省份的具体规定:
1. 宁夏
政策依据:《分布式光伏首个明确上网比例的省级文件出台》(2025年3月)
规定内容:
公共机构依托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得低于30%,超出部分上网电量不结算。
工商业厂房依托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得低于50%,超出部分上网电量不结算。
大型工商业项目: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执行措施:连续2年自用比例不达标者,强制转为全部自用模式。
2. 山东
政策依据:《山东发布分布式光伏入市新政》(2025年1月)
规定内容:
未选择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若上网电量小于发电量的15%,则全部上网电量需参与电力市场结算。
示例说明:
若项目发电量中40%为余电上网,则需将总发电量的15%参与市场化交易,而非仅计算40%中的15%。
3. 河北
政策依据:《河北南网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工作方案》(2024年试点)
规定内容:
2024年试点:按上网电量的20%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025年1月1日后并网项目: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项目,上网电量按一定比例进入市场(具体比例未明确)。
2026年1月1日后并网项目:10千伏以下项目须进入市场,参与模式及比例与10千伏及以上项目相同。
2027年1月1日起:全面进入市场,入市比例逐步扩大至与集中式新能源一致。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4. 广东
政策依据:《广东分布式光伏征求意见》(2025年3月)
规定内容:
利用农村道路、公共停车场、农业设施等建设的项目,若采用全额上网模式或需新建供电线路,则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一般工商业光伏:暂不强制自用比例,后续视情况调整。
特殊场景项目:
5. 江苏
政策依据:《江苏分布式光伏自用比例政策》(2025年4月)
规定内容: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后续适时明确具体比例。
其他省份
北京、上海、浙江、湖南、湖北、福建、安徽、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山西、江西、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广西、新疆、西藏、海南、重庆、天津:
现状:未出台明确的上网电量比例政策,或政策未公开。
建议:关注各省发改委、能源局或地方政府官网的最新政策文件,部分省份可能通过备案管理、补贴政策间接引导自用比例。
政策趋势分析
市场化导向:山东、河北等省份通过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参与系统调峰、调频,逐步与集中式新能源接轨。
灵活性调整:宁夏、江苏等省份采取阶段性、差异化的自用比例要求,兼顾项目经济性和电网稳定性。
场景化分类:广东对特殊场景项目单独归类管理,平衡资源开发效率与电网运行需求。
建议
项目规划阶段:提前查询目标省份的最新政策,避免因自用比例不达标导致结算风险。
运营阶段:关注政策调整动态,及时调整运营模式(如加装储能、参与聚合交易)。
政策咨询:通过各省能源局、电网公司官方渠道获取权威解读。